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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名律师谈受贿案件证据的一般性审查

分类:诉讼交流    时间:(2021-04-26 21:14)    点击:622

知名律师谈受贿案件证据的一般性审查

根据刑法的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是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受贿罪有以下特征:按照传统犯罪构成理论分析,一、受贿罪的犯罪主体系国家工作人员,与贪污罪的主体不同的是,受贿罪中的人员,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能是受委托的人员。现实生活中,受贿罪的主体主要就是手中有一定职权的领导干部。二、受贿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和国家管理秩序。三、在主观上,行为人必须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要求,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四、在犯罪客观方面,受贿罪有以下特征:一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还包括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二是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包括主动索要和被动接受;三是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与行贿者间,客观上存在利益关系。四是存在一定的经济往来,如各类名义的回扣,就是常见的经济往来。

基于上述对于行贿罪的基本认识,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提供的行为人犯行贿罪的证据,在审查判断和质证时,应该有一个基本的思路,即有一个一般性的审查原则和方法。即从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有效性三个基本方面,从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加上从程序上的合法性方面,进行一般性审查。本文只是简单地介绍一下,作为专业刑辩律师,如果从繁杂的检方证据中,结合一般犯罪构成理论,条理清晰地、系统地进行证据判断和质证。

一、受贿罪的犯罪主体证据:

(一)被告人的身份证据,包括1,自然身份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年龄、性别、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居住地等自然信息,一般来说还应该包含行为人精神正常,智力正常等基本信息,2.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在国家机关的供职证明、工作简历、现任职务及职权范围等证据材料。3,国有单位工作人员身份证据,4,受委派人员身份证据,5,协管人员身份证据。这些证据主要证明行为人的身份符合刑法受贿罪的主体身份。

(二)职务便利证据,包括岗位性职务便利、承办性职务便利、特殊地位便利和特定公务便利证据四个方面。

证明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受贿罪的必备条件。如果没有能够证明行为人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来索取或者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则行为人不构成受贿罪。

二、受贿罪的行为证据

(一)一般受贿行为证据,指行为人具有刑法上规定的受贿罪的行为证据,主要是有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财物和谋取利益三个方面的证据。

(二)索贿行为证据

(三)经济受贿行为证据,包括经济往来和非法收受财物方面的证据。

(四)间接受贿行为证据,包括职权、地位便利证据,索取、收受财物证据。关系人方面的证据,包括配偶、子女等亲属关系。

三、受贿结果证据

一般包括取得证据,归属证据两个方面。

所谓取得证据,就是能够证明行为人主动索要还是被动接收,均已实际取得了请托人给与的财物。

所谓归属证据,即证明行为人取得的财物已经归其个人实际所有的证据;如能够证明行为人实际占有、隐匿、储存、处分已经索要或者接收的财物的证据。

四、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因为受贿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直接故意,不存在过失受贿,因此,受贿罪的主观方面的证据,即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廉洁性规定,而故意违反有关规定索取或者接收贿赂,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证据。

1)主观明知方面的证据,包括利用职务便利的明知证据吧,违规索取或者接收他人财物的明知证据和对他人谋取利益意图的明知证据。

 2)主观追求或者放任受贿结果发生方面的证据,也有人认为系行为人对危害后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发生的主观证据。包括对他人财物的积极追求的证据,对贿赂财物放任获得的证据,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积极追求证据,为他人谋取利益放任追求的证据等几个方面。

一、经济受贿的主观证据

(一)主观明知证据:(1)对行贿人和受贿者经济往来客观性的明知的证据(2)对贿赂财物名义违规性的明知的证据,比如明知“回扣、手续费、辛苦费”等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而故意接受归个人所有的证据。

(二)主观追求的证据

二、受贿罪的情节证据

1,定罪情节证据:谋利情节证据 起刑情节证据

2,量刑情节证据 索贿情节证据 前科情节证据 数额情节证据 要挟情节证据 损失影响情节证据 自首立功情节证据 悔改情节证据 妨碍侦查情节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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