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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0-09-28 19:22)    点击:1439

 

 
浙高法〔2010〕207号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现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新情况、新问题,请分别报告省高院、省检察院。
 
                          二○一○年七月七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具体适用法律的指导意见
 
 
  一、虚假诉讼犯罪是指为了骗取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恶意串通,虚构事实,伪造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构成犯罪的行为。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包括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决定书。
 
  二、为了提起虚假诉讼,或者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虚假的物证、书证、陈述、证言、鉴定结论等伪证,或者受指使参与伪造证据,分别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处理。
 
 
  四、为逃避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进行虚假诉讼,套取、转移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理。
 
  五、为转移自有财产、多分共同财产,或者逃避共同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按照本意见第二、三条的规定处理。
 
  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虚假诉讼,骗取公私财物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处理。
 
  七、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职务侵占罪处理。
 
  八、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公款的,或者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进行虚假诉讼,侵吞本单位财产的,按照刑法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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