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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刑事辩护业务注意事项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10-09 19:21)    点击:1156

  刑事案件辩护是律师的重要业务之一,也是新律师锻炼业务素质的重要环节。不少律师包括老律师,就是因为不注意而在刑事案件辩护中丢了饭碗。下面一些注意事项只是结合自己多年担任中级法院刑事法官经历和从事刑事辩护律师十多年来的经验总结,不当之处还请同仁批评指正。

  一、在会见在押嫌疑人时注意事项:

  1,尽可能两名律师一起去会见在押的嫌疑人。虽然案件中当事人一般只委托一名律师作为辩护人,但在去公安局看守所会见在押嫌疑人时,最好叫上你的同所同事一起去。万一出现什么情况,两个人还可互相作证。

  2,遵守看守所的规章制度。第一次去看守所的律师,一定要注意学习看守所的规章制度,并严格加以遵守。如不许带手机等通讯工具进监狱,更不允许将手机给嫌疑人使用。再者,不允许给嫌疑人夹带纸条、不许给嫌疑人吸烟、不许给嫌疑人现金或其它物品等等监规,你都必须遵守。否则,就给你带来麻烦。对嫌疑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比如需要生活费、衣物等,你可记录在卷。会见结束后,你再向嫌疑人的亲属转达。不少律师因为在看守所不注意遵守监规,被看守所监控录像抓住把柄而受到纪律处分。因此,遵守监规是每位去看守所会见在押嫌疑人时律师最重要的义务。

  3,在侦查阶段会见时,一般都有侦查人员陪同,有些地方侦查机关也不允许律师与嫌疑人讨论案件细节。因此,对侦查人员的要求,律师不要不听,否则容易与刑侦人员产生矛盾,更不能像李庄律师那样,直接将陪同的民警呵斥出去。虽然不能与嫌疑人讨论案件细节,但可以依法给在押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还可以代为申诉控告侦查人员暴力取证等违法行为。因此,在一侦查人员一同会见嫌疑人时,作为律师,你可以先介绍自己后,紧接着就问嫌疑人你有什么法律问题需要律师帮助?侦查人员有没有对你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或者你有什么需要律师代为申诉控告的事项?等等。这样有助于律师及早发现侦查人员暴力取证刑讯逼供行为,为以后的法庭辩论打下基础。

  4,对于案情相对复杂的刑事案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多会见几次在押的嫌疑人。一来多会见对律师了解案情有帮助,二来对去看守所等监狱场所不多的律师是锻炼的机会,三来可以让当事人感觉到你作为辩护律师对工作的认真态度,四是对在押嫌疑人心理上有很大的籍慰作用,有利于稳定嫌疑人的情绪。

  二、律师阅卷工作

  1,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注意事项

  目前,在公安侦查阶段,律师基本上不允许阅卷。在检察院自侦案件,因存在地区差异,所以律师是否允许阅卷的情况也不一样。在刑事诉讼法贯彻好的地区,检察机关允许律师在自侦阶段会见嫌疑人并允许阅卷。反之,则既不允许律师会见嫌疑人,更不允许律师阅卷。所以,对侦查阶段的阅卷问题在此不予探讨。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一般只允许律师查阅诉讼文书,如拘留证、逮捕证和鉴定书等。律师只能从这类诉讼文书中寻找是否有超期限羁押等违法情况。对与此类诉讼文书,有条件的话,律师尽可能全部复印后,抽时间仔细研究。

  2,在法院审理阶段阅卷

  目前所有法院在一审刑事案件移送来后,都允许律师阅卷,也允许律师复制卷宗材料。因此,对法院允许复制的卷宗材料,律师应全部予以复印。在复印后专门抽时间阅读和摘录。

  由于各律师办案风格不同,可能阅卷的重点不尽相同。但要主要以下几点:(1)全面阅卷。不但要从卷宗中找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对于被告人不利的证据材料也要查阅。只有如此阅卷,你才能对公诉人在法庭上可能重点出示的证据做到心中有数。(2)重点是摘录有利于被告人(委托人)的证据。(3)关注证人证言部分。对可能出庭质证的证人证言要全面摘录,并拟出质证提纲。对可能不出庭质证的证人要列出名单,以备后用。(4)对鉴定结论之类的证据,要注意其出证单位的鉴定资质。根据法律规定,只有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单位,才能作为刑事案件鉴定的主体。因此,对公安机关自己出具的法医鉴定之类的文书,可以摘录,但要做好在庭审质证阶段不予质证表示的准备工作。(5)对材料中存在的单位证明全面摘录。除鉴定结论外,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因此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对此,律师要有清醒的认识。(6)对于被告人口供,要全面摘录。要从被告人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开始的口供,摘录到其最后一次口供。有经验的律师,可以从被告人口供的记录中看出问题。比如,笔者在办理新疆某县法院受理的一起强奸案件时,在摘录被告人口供时发现笔录中多次出现“说服教育”或“政策教育”的记载,特别是每当被告人不承认指控并自我辩解时,其后面都出现所谓“说服教育”的字样,但说服教育的具体内容却没有记录。在会见时,经与被告人交流,被告人控诉那是在对其进行刑讯逼供时就记录为“说服教育”!说服教育的内容其实就是对被告人进行殴打的过程!对此,作为辩护人,从侦查机关的记录中找到了办案人员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有力证据。在法庭质证时因为有“说服教育”的记录但公诉人也不能解释说服教育的具体内容,所以,被告人在被多次“说服教育”后承认的对自己不利的口供,没有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这是强调查阅被告人口供的重要性。此外,要注意具体细节的记载。如前述的强奸案件中,在卷宗记载有对被告人进行体检的内容,但标注的体检时间与被告人一次被讯问的时间相重和。被告人不可能在同一时间段内既在被体检又在被讯问!所以,可以判断出所谓的体检表是事后伪造的!(7)对于是视听资料类证据,要注意其产生的时间和是否是全程录像。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规定,对被告人采取录像的方式取证的,要全程录像。但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是公安机关还是检察院,在侦查阶段的录像往往是只录被告人认罪部分,对被告人自我辩解和不认罪部分却没有录像。因此,作为公诉机关准备出示的证据之一,其视听资料一般都不符合规定。这类不全面的视听资料因此不能作为证据来采信。阅卷时注意是否为全程录像,就是为在庭审时质证做好准备。(8)对于诉讼文书类材料,主要注意其产生的时间,以计算侦查机关是否有超期限办案和超期限羁押嫌疑人的情况。如果发现有违法超期限的问题,要在法庭上就此提出书面意见并可以要求对被告人变更强制措施。对于在超出规定期限时对被告人产生的不利口供,也可以因超期限羁押,属于违法取证,在法庭质证阶段要求不予采信。(9)对于现场勘查笔录之类的证据,注意其形成时间,看是否是案发后第一时间去的现场;另外注意在笔录上签字的人员,看是否有负责侦办案件的人员在场,看是否有无利害关系的证人签字,必要时可以与签字的证人核实,防止办案人员伪造或事后补办“现场勘查”记录。根据规定,现场勘查与侦办人员应分开,否则就属于违规,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勘查笔录,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关于阅卷问题,因为案件情况不同,阅卷时其重点问题可能不一样,但只有注意上述几点,一般都可以全面掌握案情。

  3,二审法院阅卷

  如果作为一审没有参与的辩护律师,二审阅卷应该是全面阅卷,但除上述重点外,还要注意细致查阅一审判决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部分,看看其一审判决采信的理由是否充分。特别要注意其判决采信的证据在一审庭审上是否依法经过质证环节。此外,看看一审在诉讼过程中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事由,以便为要求发回重审寻找依据。

  三、参与庭审活动

  (一)法庭调查阶段

  1,对被告人询问时注意事项

  (1) 有针对性地发问。要根据律师阅卷所掌握的基本情况和案件事实,提前拟定好对被告人的发问提纲,不要无的放矢。

  (2) 要对公诉人没有问到的问题进行发问。为帮助法庭查明事实,对公诉人没有问到的地方,而确实与案件事实相关联的,根据律师自己的发问提纲向被告人发问。不要只注意自己的发问提纲而不注意公诉人的发问和被告人的回答,因时间关系,法庭一般都比较反感重复发问,对于律师发问中公诉人已经问过的问题,法官一般会制止。

  (3) 注意发问的节奏和速度。为便于书记员记录,律师发问要有一定的节奏,有意放慢速度。

  (4) 对公诉人在发问时设置的陷阱,律师可变换角度发问,以便使被告人对案件事实有恰当的回答。比如,不少公诉人在发问时,发现被告人当庭供述与其在侦查阶段不一致时,就会设下发问陷阱:“被告人,你在公安侦查阶段的交代是否属实啊?”等类似的问题。对此问题,一般被告人都很难有正确的回答。如果回答属实,那么就会让公诉人抓住把柄,否定被告人当庭供述,也会给法官产生被告人当庭供述不真实的印象,对被告人不利。如果回答不属实,那么,公诉人就会说被告人认罪态度不好。对此,作为被告人的辩护人,你可以换个角度来弥补被告人在此前的尴尬问题。如你可以问:你在公安侦查阶段那些问题的交代不属实?为何要在公安侦查阶段对此问题说假话?一般被告人就会反应过来,比如回答因为侦查人员有刑讯逼供等,所以没有说真话;或者说是按照公安侦查人员教的回答的,不是事实等等。

  2,质证、举证时注意事项

  (1) 对于公诉人所举证据,要具体情况具体对待,不可全盘否定,都不予认可。如果全盘否定,会给法官留下不好的印象,认为此律师人品有问题,不实事求是,对你的辩护意见也会将信将疑。

  (2) 要根据案件事实和律师阅卷情况,分别质证。对于有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嫌疑的被告人供述、没有依法出庭接受被告人辩护人和公诉人当庭质证的证人证言、不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鉴定结论(审计报告)、不是证据种类的单位证明以及不符合规定的勘查笔录等,应当庭予以否认其证据作用,要求法庭不予采信。对于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据则应当庭表示认可。

  (3) 如果辩护人有证据要出示,则最好出示书证之类的真实证据,如单位历史文件、政府公文等,尽可能不要提供证人之类的证据。如果只能提供证人出庭作证,那么,要注意,证人出庭作证前,作为律师千万不要与证人单独见面,更不可与已经取保候审的被告人一起见证人。作为证人,当其证词不利于公诉机关时,开庭后,不少公诉人会去找证人调查。一些证人经不住公诉机关的威逼利诱,会推翻其证词。此时,如果律师在证人出庭前见过面,证人极有可能将责任推到律师身上,比如说其如此作证,是律师教的等等。这样一来,如果律师与公诉机关的人员关系不是很好,那么,就会追究律师作伪证的责任。作为辩护人,你的律师生涯可能就此结束。要学会提供案卷中已有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对于任何公诉人宣读过但没有宣读全面的笔录,如果其中有利于被告人的部分,你可以重点补充宣读。

  鉴于目前刑事辩护律师的尴尬地位,尽可能从已有案卷材料中寻找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或证据线索,不要自己贸然去取证。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因各律师风格不一,不在此系统讨论。注意事项(1)不要在法庭上照本宣科地宣读你事先写好的辩护词。一般在开庭前,可以写好一个辩论提纲,在法庭调查结束后,再根据法庭调查期间掌握的全部案件事实,有的放矢地加入你的辩护意见中。(2)对于有些定性及事实认定有难度的案件,不要轻易以被告人无罪做辩护观点,可以改为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来达到使被告人不被追究的辩论表达。这样做的好处是,使你不在辩论一开始,就与检方公诉人员产生激烈对抗局面,也使法官易于接受辩方观点。(3)对于一些带有政治色彩的案件,如参与邪教或涉黑组织之类的案件,注意只对被告人的行为做辩护,即只对其是否实施了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行为、实施的具体细节、情节是否轻微、社会危害性不大等,做出辩护。甚至可以将被告人叙述为如邪教或黑帮的受害人等等,但不要对该邪教或黑帮本身的性质或行为做出辩护意见。作为专业刑事律师,一般都应当具备大局观,不能让自己的辩论意见被一些境内外的别有用心的组织或个人利用,来作为攻击我国人权状况或社会的工具。(4)辩论意见要有层次感,使用法律依据也要有体系感,不可或尽量少在辩护词中使用学术著作中某个专家的观点,来作为你辩护的依据。因为法官只愿意接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一般没有耐心听你讲解法理文章。(5)切忌在辩护词中使用具有对办案机关、办案人员人身攻击的语言,来表述有刑讯逼供现象。如果这样做,一来是你会让检方感觉难堪,还有可能将你的语言转达到办案人员耳中,后果难于预料;二来你会让法官觉得你水平不行。对于没有证据证实的刑讯逼供行为,你可以提出合理怀疑,但不能妄下断言,使你自己在辩护中处于被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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