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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身体验死刑执行工作后的一点思考(下)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0-11-13 18:49)    点击:635

 

亲身体验死刑执行工作的一点思考(下)
 
作者---孟子君律师
 
尽管我简单描述的我所经历的部分死刑执行情况都发生在上个世纪,但对于现在的法律人来说,或对于没有机会参与过死刑执行过程的人来说,仍然应该可以从中感受到死刑执行的残酷性。如果说过去我们注重的是死刑执行的宣传和震慑效果,而忽略了对于死刑犯人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那么,现在,我们可以理直气壮地讨论如何重视人道执法、人道主义的问题了。对于公开游街批斗式的公判大会的否定,对于执行死方法的变革,都是我国法治时代人权保护状况进步的表现。对此,我们应该有清醒的认识。
我的第一个思考是,我当年参或办理的死刑案件是否存在错判或错杀呢?我对于自己参与和办理过的死刑案件,虽然说可能存在一些遗憾,但绝对没有出现错判或错杀的现象,这应该是对得起自己的职业良心和职业道德。如果出现错杀问题,虽然作为法官,在当时对于案件的审判结果没有绝对的主导权利,但办案法官如果没有在自己的审结报告中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那么,也应该对错杀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渎职责任。我如果有此类错误,至今我也会坦然面对。那些已经公开报道的错判、错杀案件的当时的审理法官,我想,也应该有这种的心态。因为判处死刑的案件都必须上审委会研究决定,还必须报上级法院来复核,但因为是集体讨论,审委会的成员不可能承担错判、错杀的责任,承办人和合议庭成员就没有那么幸运了,因为,多年后才发现错判或错杀时,判决书上可是仍然书写着你的大名,你当然应该成为错判或错杀的第一责任人。我在本文第二部分提到的因为惯窃犯罪,盗窃价值2万多元而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回族妇女一案,虽然我参与了死刑执行工作,但案件具体承办人及合议庭成员中没有我。况且,该案也不能说是错判,因为在当时的特殊时代背景下,且有从重从快的严打政策必须执行。
我思考的第二个问题是,当时参与办理的刑事案件中,侦查机关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答案是肯定的。最为典型的一个案件是当时某商场发生的抢劫杀人案件,嫌疑人是江苏南通的一名来疆打工的工人(当年江苏南通的建筑公司,在新疆各地都在承接建筑工程,新疆的不少高楼大厦,都是南通人修建的)。因为案件中被告人的口供中有几次承认他去过现场,其对杀人现场的描述与现场勘测笔录中的记载完全吻合。所以,初审时中级法院都是认定其有罪,并判处死刑。但被告人的口供有反复,且没有找到他口供中的凶器和赃款。高院发回重审两次,被告人被关押4年多之久。最后,在上级部门的关注下,该案被告人被释放。而该抢劫杀人案件至今未破,成为当地的一个迷案。此案当中,被告人之所以有与现场勘查相一致的口供,就是因为存在刑讯逼供现象,被告人在其翻供时和法庭上也多次提出,有刑讯逼供现象,是侦查人员诱导他说出现场的情况的,其实他自己没有去过现场,也不承认杀人。在上个世纪严打期间刑事案件的侦查卷宗中,在公安机关的审讯笔录中,经常可以看见“政策教育”或“说服教育”的字样,但教育的具体内容没有记载。而据我所知,所谓政策教育一般都是拳打脚踢之类的武力教育。但当时并没有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刑事案件审判中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审查,还没有像民事案件的审理中对证据的审查严格。这种情况,至今在刑事案件审判中还是如此,我还没有发现哪个法院敢于在判决书中直接写明因为存在刑讯逼供而不予认定侦查机关的证据表述。所以,这种记载明为政策教育或说服教育,实为刑讯逼供的证据,大多数法院,在其判决中仍然会作为证据使用。当然,目前除极少数地区外,已很难发现这种名目的刑讯逼供证据。也许是刑讯逼供的现象已得到遏制,也许是刑讯逼供的方式方法更加隐蔽。可以说,目前在公安侦查机关中,这种政策教育或说服教育的记载已经极少出现。
我的第三个思考是,以前那种公开游街示众、仪式般的公判大会,今后还会不会出现?现在的社会,人们应该已经达成共识,那就是,以示众甚至游街的方式来羞辱和惩戒公民,哪怕是被判处死刑的人,都不应该是法治社会所为的行为。对已决犯和未决犯,都不能以示众游街的方式来进行侮辱,这样做的违法的行为,对此,1988年的司法解释已有规定。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隐私权利,应该贯彻在执法环节的各个层面。但是,我国毕竟是一个直接从封建社会进入社会主义的国家,没有经历过资本主义法治时代。因此,封建时代的示众惩戒管理心态,在一些地方政府官员中自觉或不自觉地就会表现出来,法治规则,可以被以特殊时期的“特色”所取代。所以,我个人认为,这种从封建时代残余和继承下来的仪式般示众式惩戒公民的做法,短时间内,不会消亡,甚至某一个时期,还会猖獗地出现在各地。不过,法治的时代列车不会停止。因为法治是渐进的,法治的道路是漫长的。
我的第四个思考是,我国的死刑制度会不会废止,我个人的答案是,目前不会,将来也不会。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治的漫长渐进过程,死刑作为一种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极端手段,会随着法治进程推进和人权状况逐步改善而逐渐减少适用范围,但长时间内都不会也不应该废止。
作者:孟子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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