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档案
孟子君
孟子君律师
新疆 乌鲁木齐
律师统计
加载中...
网站公告

承接全疆各类重大、疑难刑事案件。接受全国涉及新疆的刑事案件咨询。免费咨询业务电话:18999887168.<script language="javascript" type="text/javascript" src="http://js.users.51.la/17120309.js"></script>
<noscript><a href="http://www.51.la/?17120309" target="_blank"><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17120309.asp" style="border:none" /></a></noscript>

网站文章
我的好友
友情链接

国有化土地制度下,开征房产税没有法律依据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1-24 12:10)    点击:528

国有化土地制度下,开征房产税没有法律依据

个人分类:律师观点

作者孟子君

  近日,因为上海开始进行房产税的试点工作,各新闻媒体关于开征房产税的讨论,热闹非凡。其中,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还将欧美发达国家开征房产税的事,拿来作为我国开征房产税的借鉴依据。但是,这些讨论中,明显存在一个法律错误,那就是,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不承认土地所有权私有。而欧美那些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化制度。不但如此,在我国,依据法律,即使在你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如果建设的有房产,必要时,国家还可以强制征收,而且,如果地下发现有文物、财宝或者石油、矿产资源的话,这些资源或财宝的所有权,依法是归国家所有。这与欧美国家的法律规定大相径庭;在土地私有化的美国,因为土地属于私有财产,因此,土地下如果发现有文物、财宝或者石油等矿产资源,也属于土地私有者所有。这种私有土地所有权制度,最大化地保障了私有财产的神圣和不可侵犯。如果其私有的土地上建有房屋等建筑,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绝对不可能被国家或个人征收,更不可能存在所谓强拆现象。

  2011年1月21日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条例》,是一个关乎民生的重要法规。这个法规的颁布,同时宣告旧的《城市房屋拆迁条列》作废,由此,我们或将不再看到过去因为强拆而发生的悲剧。但是,通过此新条例,我们也可以看到,在我国,除了在国有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外,就是农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所建房屋了。可以说,作为中国大陆的城市居民,只要你居住在大陆城市,你购买的房屋所占用的土地,都是国有的,都是可以被征收和拆迁的对象。因此,对于在购买房产时,已经缴纳过房款和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而非所有权出让金)的人来说,即使该土地所有权发生任何变化,比如说地下发现宝藏或石油或金矿,都与房屋所有权人无关。因为,此时,房屋主人面临的结果只有一个,那就是被征收、被拆迁。对于一个自己虽然缴纳过出让金的物权,自己不能保障其永远归自己所有,更不能确定该物权今后会由自己的子孙来继承下去,因此,完全没有法律上的根据,再让房屋所有权人缴纳什么房产税!依据我国现行的房地产土地制度设计,一般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为70年。购买房屋时,买受人在心理上会觉得自己的房产至少有70的寿命。但其实不然。因为,依照现行的建筑设计,房屋本身的建筑寿命不超过50年;也就是说,在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前,你所购买的房产就会成为危房!此时,如果没有人来购买和征收你的旧房,那么,其命运就是自然灭失!而建筑物灭失后,你作为物权主人,因为物权的灭失,所有权也随之消失。因为,土地是国家的,你没有权利在已灭失的物权基础上,再建造一个属于自己的住房。这也是与美国等土地私有化国家最大的区别之一。如果你在美国购买一个带花园的城堡,因为建筑物本身的品质,或许可以存在几百年,你的子孙后代都可以据此避风遮雨。如果不是城堡或城堡不慎毁损,那么,你或你的后代,还可以在原有土地上重建房屋,据此,你的子孙后代无需再支付土地出让金之类的开支,就有地方可以建设自己的家园!
 

  通过上述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同结果法律比较,你就可以看出,为什么美国等土地私有化的国家,人民愿意缴纳房产税,而在我国,为什么没有开征房产税的前提条件!


 
该文章已同步到:
发表评论
匿名:
验证码:   匿名评论
温馨提示: 孟子君律师提供“工程建筑  刑事辩护  公司法务  合同纠纷  ”等法律服务。
如果您有法律问题可以点此咨询孟子君律师,孟子君律师会为您的法律咨询提供解答。
您也可以拨打孟子君律师的电话进行法律咨询:18999887168,咨询时说明来自法帮网能达到更好的效果。

孟子君律师网
FABANG LAWYER
法帮网首页 | 法律咨询 | 乌鲁木齐律师 | 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 法律知识 | 法律专题 | 法律法规
孟子君律师主页,您是第244395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