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化土地制度下,开征房产税没有法律依据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1-24 12:10) 点击:528 |
国有化土地制度下,开征房产税没有法律依据个人分类:律师观点 作者孟子君 近日,因为上海开始进行房产税的试点工作,各新闻媒体关于开征房产税的讨论,热闹非凡。其中,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还将欧美发达国家开征房产税的事,拿来作为我国开征房产税的借鉴依据。但是,这些讨论中,明显存在一个法律错误,那就是,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国有化,不承认土地所有权私有。而欧美那些开征房地产税的国家,实行的是土地私有化制度。不但如此,在我国,依据法律,即使在你拥有使用权的土地上,如果建设的有房产,必要时,国家还可以强制征收,而且,如果地下发现有文物、财宝或者石油、矿产资源的话,这些资源或财宝的所有权,依法是归国家所有。这与欧美国家的法律规定大相径庭;在土地私有化的美国,因为土地属于私有财产,因此,土地下如果发现有文物、财宝或者石油等矿产资源,也属于土地私有者所有。这种私有土地所有权制度,最大化地保障了私有财产的神圣和不可侵犯。如果其私有的土地上建有房屋等建筑,未经所有权人同意,绝对不可能被国家或个人征收,更不可能存在所谓强拆现象。 通过上述土地所有权制度的不同结果法律比较,你就可以看出,为什么美国等土地私有化的国家,人民愿意缴纳房产税,而在我国,为什么没有开征房产税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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