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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李庄构成合同诈骗罪,全国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都可能涉嫌犯罪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04-03 13:52)    点击:617

李庄如果构成合同诈骗罪,全国律师都有可能涉嫌犯罪

作者 孟子君律师

“本报重庆4月1日电 (记者沈义) 记者今日获悉,原北京律师李庄因涉嫌两项漏罪,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近日已被移送重庆市江北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据了解,李庄在重庆服刑期间,该市司法机关接到举报,李庄在重庆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中,采取欺诈手段骗取当事人财物,金额巨大,涉嫌合同诈骗罪,被侦查机关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司法机关又陆续接到上海、辽宁、四川等省市案件当事人举报李庄违法犯罪的线索,要求追究李庄违法犯罪的法律责任。”

(上述报道来自正义网-检察日报)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刑法同时规定:单位犯合同诈骗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合同诈骗罪主要是追究的合同主体一方,即利用签订合同,骗取对方财物的一方。

从事律师执业的人都知道,当事人委托律师,是需要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而不是与律师个人签订合同。因此,如果涉嫌合同诈骗,合同的主体首先是律师事务所,不是律师个人。因此,如果因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被诈骗,涉嫌犯罪的应该首先是律师事务所这个单位。依照《刑法》231条的规定,应该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规定处罚。因此,如果检察日报的上述消息属于,那么,李庄被投诉的在重庆代理的一起刑事案件(应该是龚刚模一案)所涉及的合同诈骗案件,李庄的原律师事务所----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应该是本案的第一被告,该所主任付洋律师,也应该是第二被告,李庄应该是直接责任人,作为第三被告。因为据以前的报道,李庄在代理重庆的涉黑刑事案件中,是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与当事人签订的《委托辩护合同》(或委托代理合同),且所收取的律师费如数、全额缴入了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财务。所以,所谓被诈骗的财物,是由康达所出具了发票的正规收入,律师事务所应该是该起诈骗案的收益人之一。

我想,可能因为在接受委托时,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包括李庄),或许给委托人曾经有过承诺,比如不判死刑等,否则,当事人不会在案件已经审理完毕,被告人已经被执行死刑后,且李庄作为曾经的辩护人已经入狱的情况下,还“举报”辩护律师有合同诈骗行为。作为当事人,可能不懂法律知识,可能产生与律师李庄个人签订合同的误解;但是,作为公安和检察机关,不可能不知道当事人是与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辩护合同》。因此,如果因为在委托前当事人的期望没有满足,在事后就以诈骗为由,控告律师涉嫌合同诈骗,骗取了当事人的财物,那么,全国的律师,都有可能涉嫌犯罪,全国的律师事务所也涉嫌构成合同诈骗犯罪。因为,该罪名所称的合同,包括民事、刑事诉讼在内的一切各类合同。如果作为合同的一方,在案件审理完毕后,没有达到其预期的目的,比如民事案件败诉,当事人都可以去举报律师有合同诈骗行为,律师事务所作为合同当事人一方,当然依法也不能逃避法律责任。如果上述逻辑成立,那么,全国的律师都会处于犯罪的边缘。我想,如果该逻辑成立,律师作为一个职业,可以休矣!律师事务所作为一个单位,也已经没有存在的必要了!

孟子君律师执业机构: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乌鲁木齐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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