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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被诈骗,你及时报警了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1-11-23 12:35)    点击:641

关于各类诈骗案件的诈骗数额追诉标准问题

作者--孟子君律师

最近一段时间以来,诈骗案件受害人咨询增多,涉及孤寡老人婚恋被骗、青年网恋被骗、个人网络购物被骗、电话语音短信诈骗(除中奖诈骗外,冒充法院发布执行通牒信函、冒充检察院、公安机关发布因事主涉嫌洗钱、涉黑等,要求受害人转账进行资金审查团伙诈骗)和报纸广告诈骗(单身富豪求偶、代孕;美丽少妇高价求男士幽会授精受孕等等)。受害人中中老年人居多,也有中年商人。受害人上当的各种原因,无外乎中了对方的圈套,“自愿地”将自己的钱款,转入对方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在事后发现上当受骗,才恍然大悟。于是,有人选择了报警。据咨询者介绍,受害人在报警中过程发现,对于自己被骗遭遇的报警行为,公安机关(包括派出所)民警似乎并不重视,或以数额小不够立案标准不予受理,或立案后没有积极的有效作为,让受害人感觉破案之日遥遥无期。面对咨询者的疑惑,本文想仅就一般诈骗案件和常见其他诈骗案件的立案标准中关于受骗钱款金额数量问题,结合相关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给大家做个简单的阐述,以帮助受害人掌握在什么情况下报警时,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立案。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目前正在实施的是2008625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共计102条)和201057日颁布实施的《规定(二)》(共计92条)及20111122日颁布的《补充规定》。

其中《规定》(二)由公安机关直接立案的诈骗犯罪,是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金融凭证诈骗、信用证诈骗、信用卡诈骗、有价证劵诈骗、保险诈骗和合同诈骗共计九类诈骗案件。具体规定如下:“第四十九条 [集资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个人集资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条 [贷款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一条 [票据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个人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单位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二条 [金融凭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款)]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进行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个人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单位进行金融凭证诈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第五十三条 [信用证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
)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骗取信用证的

(
)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五十四条 [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本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
 
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 [有价证券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第五十六条 [保险诈骗案(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
)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
)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第七十七条 [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二、司法解释中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规定

关于《刑法》第266条诈骗罪的立案标准 :因诈骗罪是数额犯,行为人采用诈骗的方式骗取公私财物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才构成诈骗罪,予以立案追究。

1997年新《刑法》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1218日颁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对于个人诈骗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特别巨大”分别定为“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上和20万元以上”。对于单位犯诈骗罪的,诈骗数额在5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和诈骗数额在20万元至30万元以上的,分别适用量刑。该司法解释中确定的诈骗罪量刑数额标准,一直到201148日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所取代。(以下简称联合司法解释)在1997年刑法实施后至今,随着经济和社会形势的变迁,《刑法》又陆续进行了多次修订。同时各种新型的诈骗活动猖獗,特别是利用电信、互联网、银行卡等相结合的诈骗团伙案件增多,此类案件涉及受害人众多,受害人、犯罪分子和作案工具都可能存在跨省、跨境甚至跨越国界的现象,社会影响恶劣。为适应新的形势,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出台了上述联合司法解释。

联合司法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第二款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该联合司法解释还例举了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5种依法“酌情从严惩处”的情节。

因此,公民因为误信短信、电话、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杂志内容而上当受骗的,被诈骗金额在3000-10000元以上的,就符合该联合司法解释的诈骗罪立案追诉标准,如果就此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的,公安机关应该受理。但根据该联合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检察院可以在规定是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笔者自己目前没有全面的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高级法院、检察院的具体文件资料,故不能在此具体列明。

孟子君律师 咨询电话 1899988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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