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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 张思之致函最高法院:判吴英死刑难服众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2-10 19:23)    点击:696
“法律界良心”张思之致函最高法:判吴英死刑难服众

20120202         来源:凤凰网财经

http://finance.ifeng.com/news/people/20120202/5525312.shtml

 

法律界尊为中国律师界的荣耀和良心的张思之致函最高人民法院一级大法官张军称,吴英案中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资金去向,也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此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判决引发社会热议,万科董事长王石、华远地产[3.47 1.17% 股吧 研报]董事长任志强、天使投资人薛蛮子等纷纷在微博留言,认为吴英罪不该死,要求最高法院刀下留人。不过,财经评论人吴其伦认为,吴英赴死咎由自取,警示他人意义重大。

 

查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 张思之称,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

 

张思之认为,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事发于集资。而问题在于:对于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场作用,认识分歧,意见不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也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而有变化。

 

他对吴英案的理解为,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同时,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如何判处,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

 

以下为致函全文:

 

最高人民法院张军一级大法官:

 

辞岁声中,闻吴英一案二审急急终结:维持原判,上报死刑复核。但细读判词,见案有不妥。静夜思之,心情沉重。冒昧陈词,幸勿鄙视。

 

吴英集资诈骗一案,事发于集资。而问题在于:对于民间金融、地下金融所起的市场作用,认识分歧,意见不一;对集资诈骗罪的罪状描述,也随着对市场经济认识的深化而有变化。至于集资诈骗与民间借贷的分野,法律界则已取得两点共识,明确载入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结合吴英案,略予申明——

 

一是使用诈骗的方法。集资诈骗罪脱胎于诈骗罪,故有诈骗罪的一切特征。查识别与判定集资项目是否诈骗,以两种特征最为客观:一是集资的对象,二是投资的去向。浙江省2008年出台的《当前办理集资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会议纪要》就此所做的阐释极具典型性,明确规定:为生产经营所需,以承诺还本分红或者付息的方法,向固定的人员(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如职工、亲友等)筹集资金,主要用于合法的生产经营活动,因经营亏损或者资金周转困难未能及时兑付本息引发纠纷的,应作为民间借贷纠纷处理。以此衡量吴英案,其集资对象都是本地亲友及放贷人,并非社会不确定公众;查其资金去向,也大多流入当地实业领域,属合法经营范畴。换句话说,吴英未利用信息不对称,虚构投资项目诈骗债权人。其投资眼光或可质疑批驳,其经营手段和目的不仅合情且未违法。参照上述规定,至为明显。

 

二是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集资诈骗犯罪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在吴案中体现为债权人本金。也就是说,判断吴英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应根据她的行为是否具有侵占债权人本金的恶意。许诺高额利息不能支付,属于诚信有亏,而非刑法上的入罪理由。至于吴英是否确有此恶意,未见全部证据,不敢轻下断语;但以常理度之,如有心设局诈骗,早会仿效国中巨贪,变卖资产卷款逃逸,岂能在当地留下大量资产?对此不难明察。

 

概括以上两点,吴案犯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于法似均有未合,加之诸多债权人牵连案中,且对吴英鲜有指控,又有重要举报线索尚未追查,如从重对吴执行死刑,恐难服众。

 

理性地站在改革开放的高度考量吴英案中反映的矛盾,纵观金融市场呈现的复杂现实,解决之道在于开放市场,建立自由、合理的金融制度,断无依恃死刑维系金融垄断的道理。更何况杀人宜少应慎已成国策!少杀,是政策指向;慎杀,乃法律要求。两可”(可杀可不杀者不杀)方针正是二者的集中体现,因而是理应逐案遵行的圭臬,至上的标尺。吴案留人刀下,应属入情入理。

 

毋庸讳言,此案的最终结果,将对数以千亿计的民间金融产生示范效应。面对金融市场日趋复杂的情势,如何判处,可能需要高度的法律智慧。最高《2011年人民法院工作要点》将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列为重要改革任务,十分正确。盖因这是死刑执行前的查阙补漏,守护正义与公正的最后一关,诸多环节,唯此为大。尚能明辨慎思,力避失误,则法制幸甚;受其益者当决非吴英个案,国家甚幸!

 

愚者之虑,或有一得;是否有当,恳请细酌。

 

张思之

 

2012125

【其他报道】

 

《第一财经日报》:吴英案7亿元资金漩涡

http://finance.ifeng.com/news/special/wuyingxuanpan/20120119/5487420.shtml

 

《华夏时报》:吴英之背后

http://money.163.com/12/0129/07/7OTUKQ9300253B0H.html

 

《中国经营报》:吴英生死最后争议:李开复薛蛮子不解终审判决

http://finance.sina.com.cn/chuangye/investment/20120129/112611265635.shtml

 

叶檀:吴英不该死

http://business.sohu.com/20120121/n332826547.shtml

 

滕彪:吴英的生命和你我有关

http://www.acriticism.com/article.asp?Newsid=1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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