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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有毒胶囊,是涉嫌生产假药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4-18 13:40)    点击:1220

生产销售有毒胶囊,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作者 孟子君律师

 

“浙江省新昌县年产胶囊一千亿粒左右,约占全国药用胶囊产量的三分之一。记者调查发现,在这里,国家明令禁止用作食品药品原料的工业明胶,通过地下链条暗中销售和使用已是公开的秘密。用皮革下脚料经生石灰处理后制作而成药用胶囊,铬含量动辄超标20多倍和40多倍,使用工业明胶胶囊的药品成为名副其实的毒药(415日央视)

央视的上述报道,无疑是继毒奶粉事件后,又一震惊全国的事件。关于使用工业明胶制作老酸奶和果冻的报道,曾经使人们不敢食用此类产品,但人吃五谷杂粮,不可能不生病。而生病后,又不可能不食用使用带胶囊的药品。如此一来,有毒有害的胶囊,让我们无处可逃!这才是使我们无法回避的事实!

那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胶囊的责任人,涉嫌什么罪名呢?是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还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百度百科对“胶囊”的解释并没有说明胶囊本身是属于药物,还是属于食品。但按照胶囊在药品中所起的作用来看,胶囊又不仅仅是药品的一个简单外包装,“胶囊除用来包裹药物外,还有以下几点作用:

1.胶囊剂可以掩盖药物的苦味及臭味,消除病人服用时不愉快的体验。例如绝大部分抗生素都是苦味,其中氯霉素的苦味可谓家喻户晓,若以此粉末口服则多数病人难以承受。

 2.某些药物在胃中易被破坏或对胃有较强刺激性,常制成肠溶胶囊,以确保胶囊到达碱性的十二指肠内才溶解。如把这种胶囊剥开吞服,会降低甚至失去药效,并增加对胃的刺激性,甚至引起胃出血。

  3.胶囊内的药物有规定的剂量,剥开后容易撤失药粉,导致服用剂量不准确,不利于治疗。

  4.有些胶囊是缓释胶囊,必须完整吞服,才能使药物以均衡的剂量释放,发挥最佳药效。如果剥去胶囊。把药物倒出来服,将破坏胶囊的缓释特性,达不到缓释的目的。”(药品网站资料)

由此可见,胶囊其实是药品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界定清楚胶囊的本身属性后,我们就可以明确地判断,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胶囊的责任人,其行为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而不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

但是,对于什么是假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有明确规定:“第四十八条  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假药。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
  (一)药品所含成份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份不符的;
  (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按假药论处:
  (一)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
  (二)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
  (三)变质的;
  (四)被污染的;
  (五)使用依照本法必须取得批准文号而未取得批准文号的原料药生产的;
  (六)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的。”

从上述规定中,如果作为药品外包衣的胶囊属于有毒有害的,应当属于“禁止使用的”范围。对于明胶及其用途,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有着明确细致的规定,“明胶按用途可分为照相、食用、药用及工业四类照相明胶是理想的感光材料(胶卷、相纸)

  食用明胶广泛用于食品工业添加剂如果冻、食用色素、高级软糖、冰淇淋、干酪、酸奶;

  药用明胶主要用于胶丸、药用胶囊、止血膏等制作;

  工业明胶用于工业、化工行业粘合剂、乳化剂和高级化妆品等制作的主要原料。”

按照明胶的上述用途的不同,国家明确规定其工业明胶不得用于食品添加。因此,将工业明胶用于制作药用胶囊,显然是属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行为。

综上所述,对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胶囊的责任人,应该按照生产销售假药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即应该按照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对于什么是属于“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则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确定。即“ 经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鉴定,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一)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三)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四)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造成轻伤、重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生产、销售的假药被使用后,致人严重残疾,三人以上重伤、十人以上轻伤或者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应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
我们希望,通过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胶囊企业和行为人的严厉打击,使我们在吃药时不在担心药品的第二次伤害!当然,我们更加希望,那些拿着纳税人钱财的有关管理部门,真正能够履行自己的职责,认真监管和检查药品食品生产企业,而不是总是在新闻媒体曝光后,才有所行动。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作者电话:1899988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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