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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律师调取和出售企业登记信息被刑拘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2-05-27 00:08)    点击:1016

律师调取和出售企业登记信息不构成犯罪

--律师法定调查权再次遭遇挑战,北京一律师因调取企业工商档案出售获利被刑拘

作者 孟子君律师

北京青年报524日讯 律师丛某利用职业身份非法获取企业工商档案及法人信息并出售,两年半内非法获利4万余元。记者昨日获悉,丛某因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北京警方依法刑事拘留。详情报道见网络。

依据报道,丛律师依据律师职权,调取企业工商档案,并在互联网上出售;他本人也在互联网上购买企业信息,并转手出售,2年获利4万余元。对此,北京警方以涉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将丛律师刑事拘留。

我们目前还没有该案件的详细资料或者报道,因此,对丛律师是否有其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我们并不清楚。但仅就媒体报道的调取企业工商档案并出售获利一事,我们认为此行为属于律师非诉讼业务范围,属于律师执业职权范围内的事情,不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孟子君律师咨话:18999887168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通过上述法条规定,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刑法》对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罪的犯罪对象限定在“公民个人信息”这一概念内,且犯罪主体限定在了“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内,行为特点是行为人“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

企业工商档案登记信息,属于企业依法登记时提供的企业资讯信息。企业登记基本信息,属于可供公民查询的信息。各地工商管理部门凭公民身份证明,就可以查询企业档案信息。作为律师,除可以查询一般企业登记电子信息外,还可以查阅和复制企业纸制档案信息,包括企业清算信息等。从公民凭个人身份证明,就可以查阅打印企业档案登记信息来看,企业登记档案信息属于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因此,企业工商档案本身不属于公民个人信息,获取或者出售企业工商档案信息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孟子君律师咨话:18999887168

如果北京同仁丛律师,仅仅因为调取和出售企业档案信息,就被北京警方以“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刑事拘留的话,那么,此事件显然是又一起故意混淆法律规定,故意打压律师,故意挑战法律规定的“律师调查权”的恶性事件。

对此案件的事态发展,我们将密切关注。我们也希望北京律协和中华律协关注此案,并尽快成立调查组,开展独立调查,以还原事实真相,给全国20多万执业律师一个交代。否则,法定的律师调查权会因为此案而丧失殆尽,法律底线会再次被突破,律师权益受损,法治又倒退了一大步!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孟子君律师咨话:1899988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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