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疆库尔勒的网友反映,因为没有找到停车位,临时在人行道上停放了机动车,结果汽车被库尔勒城管大队锁上,并被处罚300元。而城管出具的《非税收收入专用收据》显示,其处罚依据是《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没有写明具体适用哪一条)。
从该收据看,显然不是与交警部门出具的行政处罚收据类似的罚款专用收据。该收入是否上交财政?还是由城管自己管理使用?
1996年实施的《城市道路管理条例》,主要是针对道路施工或者擅自在城市道路施工、开挖、侵占道路等建设违法行为。该《条例》中并没有对机动车偶尔在人行道上违章停车进行何种处罚的具体规定。库尔勒市城管大队的处罚,显然是超越该《条例》规定的违法行政行为。《条例》中能够与机动车沾边的规定“(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后,不及时清理现场的”,也不可能理解是机动车占用城市道路。该条例更没有赋予城管所谓“暂扣或者拖车”的权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在城市道路范围内,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政府有关部门可以施划停车泊位。(三十三条第二款)”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由此可见,库尔勒城管大队没有认真学习和理解《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的具体规定,或者有意以混淆该《条例》的规定,拉大旗做虎皮,笼统适用该《条例》,糊弄老百姓不知道该《条例》的具体规定,擅自给自己所为“锁车”“暂扣”违章停车的权利,对的违章停放在人行道上的机动车,进行违法的行为行政,将有法律明文规定应该由交警部门依照《道路安全法》的规定处理的行为,越权处罚。对此,严重损害了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也侵害了交警部门的法定职权。希望有关部门能够及时纠正,并退还违法行政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