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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刑事律师谈交通肇事案件如何量刑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2-10-17 17:38)    点击:1245

新疆刑事律师谈交通肇事犯罪案件如何量刑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法院关于规范量刑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被告人犯交通肇事罪的,采用以下原则综合量刑:
  1、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六个月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若干问题解释》第四条规定: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责任程度、致人重伤、死亡的人数或者财产损失的数额以及逃逸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如果有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孟子君律师 手机18999887168(推销类电话勿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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