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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志强律师案,中国律师行业的第二次危机?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4-06-22 12:59)    点击:1434

浦志强律师一案,中国律师行业的第二次危机?(上)

--关于浦志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犯罪的粗浅探讨

作者:孟子君律师

据北京市公安局官方微博“平安北京”消息,经检察机关批准,2014613日,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对浦志强依法执行逮捕。“其他犯罪事实还在侦查中”,言外之意或许还有第三个罪名。

该微博发布在网上引发巨大反响,并引发包括律师在内法律人的深思,浦志强律师作为一个公众人物为广大律师和网民熟悉,应该是从唐慧劳教案开始的。浦志强律师是一个具有并会充分利用媒体资源的专业法律人士,他多次出现在一些大的主流媒体,现身说法或者演讲,有着广泛的影响力。被刑事拘留前,浦志强律师主要做于“双规”制度有关的行政诉讼案件,旨在废除该制度,这或许是他被打压的一个原因。据网络资料,浦志强律师涉嫌的“寻衅滋事罪”的缘由是参加了一个朋友家庭聚会,主题是纪念89年的5+1.4事件;而涉嫌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据说是他利用律师法律服务的职业便利,通过调取企业档案信息,获取公司股东出资及其他公民个人信息,并将其泄漏给记者等人的行为。

据现有上述信息,我们当然可以做出“平安北京”相关机构显然是以莫须有的罪名,来打压对政府有批评言论的律师和学者的简单结论。

关于5+1 4事件,我们不去评论,但仅仅在朋友家里聚会,对该事件进行研讨的行为,显然不构成所谓刑法意义上“寻衅滋事”犯罪。依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对照上述规定,几个朋友在家聚会,研讨一个历史事件,期间没有发生酒后斗殴,也没有跑出朋友家门外,去随意追逐、拦截、辱骂、殴打、恐吓他人的事情(没有出门);而该罪名第(四)项规定的“在公共场所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中的“公共场所”,如何扩大解释也不能解释到朋友家中!

再对照2013715日颁布,同月22日执行的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法释201318

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仍然没有一条可以适用在朋友家中聚会进行研讨座谈的行为。该解释第五条规定:“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该解释对于“公共场所”的界定主要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众场所,那么,朋友家中几个人的聚会,不可能能够称为“其他公共场所”吧?

 

此外,我们再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20139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9次会议、20139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法释〔201321号的规定中寻衅滋事部分:该联合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这个司法解释显然是对《刑法》规定的扩大解释,也是越权立法。我们目前不清楚的情节是:浦志强律师等人在朋友家中聚会期间,是否对于研讨会的内容进行了网络传播,包括微博、视频、网络会议等方式,引发民众网络“围观”?如果有,是否就符合该司法解释规定的情节呢?

在有关网络犯罪问题的司法解释匆匆颁布后,不少学者专家对此解释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了背书。比如有专家认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进而用“公共空间”替代、等同于《刑法》规定的“公共场所”:如有专家认为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构成寻衅滋事罪。解释结合信息网络的工具属性公共属性,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寻衅滋事犯罪的两种基本行为方式。

  孙军工表示,网络空间属于公共空间,网络秩序也是社会公共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信息网络与人们的现实生活已经融为一体,密不可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信息网络恶意编造、散布虚假信息,起哄闹事,引发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具有现实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曲新久指出,尽管在网络空间起哄闹事行为没有造成网络上公共场所秩序的混乱,但是造成现实社会秩序严重混乱危害更大,完全符合刑法规定的破坏社会秩序的要求。

这些专家学者没有说明的是: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国家有关部门可以通过技术手段,设定防火墙和监控软件,限定网民的网络活动空间并监视网民的一言一行;还可以设定关键词,限制网民的网络言论;在必要时,一些地方监管机构,就可以关闭当地信息网络,而不需要像现实中的公共场所需要派出警察保安去实地维持秩序。也就是说,网络空间可以依据管理部门的需要伸缩或关闭自如。这与刑法意义上的公共场所显然是有本质区别的。

关于浦志强律师等人是否存在在网络空间上寻衅滋事的问题,有待其案情细节的披露后,再做细则的分析。如果仅仅对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则需要存在“辱骂、恐吓”他人或者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等情节。目前我们没有看到相关细节报道。如果不存在前述情节,那么,浦志强律师等人显然也不能构成寻衅滋事罪!(未完,待续)

--作者单位:北京大成(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作者:孟子君律师          联系方式:18999887168.

(本文放开转载,转载时请署名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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