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分级的不同看法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5-11-22 20:39) 点击:483 |
关于律师分级的不同看法:部分可行但有前提条件 ---作者 孟子君律师 最近一个星期以来,关于陈卫东教授透露的司法改革内容之一,律师分级制度将在2016年推进的消息,引发法学界特别是律师们的广泛吐槽,反对的声音很多,甚至有低素质律师写文章进行辱骂的(具体就不提其恶名了)。反对的理由总结起来无外乎以下几条: 一、随陈教授公布的现有分级方案中,由司法行政机关控制的律师协会来评定和考核具体律师分级工作,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或者说又给司法行政机关自行设定了一个行政许可,使司法行政机关(包括现有的律协)多了一道卡拿律师的工具。 二是现有方案违背市场经济规律,限制低级别律师去高级别法院办案,属于改革倒退,不利于年轻律师的发展,也限制或者剥夺了当事人自由委托和签订合同的权利。 还有的律师同仁总结出反对的声音大概为“反市场”、“容易诱发寻租”、“非法创设行政许可”、“不利于法治建设”、“不利于青年律师培养”等。也基本上在我总结的上述两点之内。
首先,让我们看看分级方案本身的基本内容吧: 明确一点:即将推行的律师分级出庭试点工作,仅仅限于刑事辩护业务。出发点是出席死刑案件的辩护,必须是有一定实践经验的律师,以保障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 在《律师等级制度改革来了,来看看怎么回事》的文章中所附带公布的《三级律师评级标准》中介绍,拟分为初级律师、高级律师和大律师三级。 其中: 初级律师 实习律师期满,经过职业经过职业道德操守考核合格后,即可取得初级律师资格,同时颁发《初级律师执业证》。 高级律师 1,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2,工作实绩良好,能独立承办各项律师业务; 3,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担任初级律师5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初级律师4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初级律师3年以上。 大律师 1,职业道德考核合格; 2,工作实绩优秀,能够独立处理律师业务中的重大疑难问题; 3,具有高深的法律理论水平; 4,获得大学本科学历,担任高级律师9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担任高级律师8年以上;获得博士学位,担任高级律师7年以上。
其次,谈谈我对该分级方案的看法,是否妥当,请律师同仁和司法界专业人士指正。 一、关于是否应该进行律师分级的问题,或者说律师分级是否符合改革的正确方向,或者说是否符合法治(市场)进程的问题
市场经济下的法治国家,是否有律师分级制度呢?因为局域网资料有限,只是简单说明: 首先以英国为例,主要分类为一般事务律师和出庭大律师,其中出庭大律师必须是英国4间著名大学法学专业毕业的,在做大律师助手几年以后,才能独立出庭,成为大律师。如果把这个制度看成是事实上的分级制度,那么,在英国,只分为做非诉讼业务的事务律师和出庭的大律师,而且这两类律师都有自己的不同律师公会,对于律师的惩戒一般由律师公会进行。 在美国,一般大学毕业后才能上法学专业学习,具备法学专业学位才有报考律师的资格。美国律师一般分为政府雇佣律师、公司雇佣律师和社会挂牌律师三种。对于参与诉讼的挂牌律师,美国则是实行不同地域不能当然跨境执业,需要分别取得律师资格的制度。对于挂牌律师在上诉审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出庭,也有一定的限制。律师执业至少7年以上具备担任基层法院法官资格,对于违规律师的惩戒一般由律师执业所在地的州法院进行。 可见,对于律师分级或者分类管理的改革,应该是符合市场(法治)经济发展的,但前提是:一、法治经济环境,二,有律师自治的行业协会。 二、现有的律师分级评级制度设计,存在哪些问题 1,从分级评定标准中的”评级“表述看,现有律师分级需要人为去评定,如果由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去评定,就可能存在非法设定行政许可和权利寻租等问题;如果由律协或者专家学者组成所谓评定委员会,也一样存在可能的权利寻租腐败问题。因此,我个人认为,对于律师分级,不能搞人为的所谓评定制度,而是设定一定的条件,执业律师符合条件时自动升级。除非律师存在违规违纪被律师行业协会处罚,一般不得降级。可以借鉴目前驾照自动升级的制度设计,如c照在驾驶证有效期限内,没有被处以吊销等处罚的,期满后在电子系统中自动升级为B照,除非驾驶员自愿主动降级。 2,现有的分级评定标准中,第一点非常强调了律师必须”职业道德考核合格“,而目前考核律师职业道德的权力不是依法在律师事务所,而是依职权在行政机关中的”律协“。由司法行政机关律协年检律师并加盖合格或优秀章的制度,早已被律师和法律界诟病多年。如果再把律师分级制度与司法行政机关的考核相挂钩,那么,必然存在某些行政机关领导不喜欢某个律师,进而在职业道德考核时故意人为给予不及格的考评结果,进而影响一些律师的晋级。因此,尽快落实《律师法》的规定,还权于律师事务所,由律所对在本所执业的律师进行年度职业道德考核。 3,现有分级评定标准中,对于律师大学、硕士和博士学历的专业没有限制,这与世界其他法治发达国家的情况不一致,也不符合司法实际。此外,对于初级律师是否连续执业5年以上,才能获得高级律师晋级没有限制,这是没有考虑实践中有个别律师只是挂名律所,其本人去经商开公司或者承包土地、果园等等情况。 个人认为,应该与《律师法》的部分规定和现行律师执业证的规定相衔接。比如改成如下规定: 初级律师 a,实习律师期满,由律所考核合格,获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即可获得初级律师资格,由律师行业协会颁发国家统一(下同)的《初级律师执业证》。对于在边远地区执业的律师,可以放宽到法律专业大专或者其它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b,高级律师 由律所对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合格后,对于具有法学学士学位,能够独立完成律师主要业务、连续执业5年以上的初级律师,即可获得高级律师资格,由律师行业协会颁发《高级律师执业证》。其中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初级律师,连续执业4年以上;法律博士学位获得者的初级律师、连续执业3年以上。 c,大律师 由律所对执业律师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业绩考核合格后,对于具有法学学士学位,能够独立完成律师主要业务、连续执业9年以上的高级律师,即可获得大律师资格,由大律师行业协会颁发《大律师执业证》。其中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的高级律师,连续执业8年以上;法律博士学位获得者的高级律师、连续执业7年以上。(学习英国或者香港,设立单独的大律师协会)。
三、关于分级出庭制度设计中的法律援助问题 本人完全同意刑事辩护中,实行律师分级出庭制度,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由具有一定刑事辩护执业经验的高级别律师出庭辩护,有利于提高死刑案件的辩护质量。但同时,高级别律师也得履行必须的法律援助义务。因为现实中很多死刑案件当事人委托不起律师,有不少法律援助案件中是涉及死刑的刑事案件。 据透露律师分级制度的陈卫东教授所言,分级后的律师收费将有所区别。法律援助案件中的当事人连一般的普通律师都请不起,更不可能委托收费相对较高的大律师。但死刑案件必须由大律师出庭的制度设计,就必须由大律师承担其中的法律援助义务。 总之,在设立律师自己管理的行业协会;设立律所和处罚律所、律师的权力交给行业协会;考核律师的权力依法由律师事务所的前提条件下,律师分级和刑事案件分级出庭制度是可行的,也是符合市场经济和法治发展需要的,我们坚决支持。 (原创文章,如有转载,请署名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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