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知名刑辩律师谈:那些被追责的法官是否得同情 |
分类:时事点评 时间:(2017-04-06 10:49) 点击:1160 |
新疆知名律师谈;那些被追责的法官是否值得同情 作者 孟子君 随着一些有影响的冤假错案平反,人们对于当年制造冤案的办案人员,包括一、二审主审法官,要求依法追责的呼声越来越高。法学界对此问题意见不一,法官们普遍有兔死狐悲的心态,纷纷在网络上撰文,主要观点无外乎是:
1,当时的技术水平和司法实践经验都不足以鉴别冤案和已经发生的刑讯逼供;
2,现行体制下主审法官无权确定判决结果,更无权决定被告人的生死;
3,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是当时干预司法的政法委领导。
对于即将被追责的法官,律师有表示同情的,而参与申诉的律师则表示应该追责。如参与申诉代理聂树斌案之一的陈光武律师,一边公布制造聂树斌冤案的办案人员内幕名单,一边呼吁有关人员自首。而朱明勇律师则在其《疲惫的正义》系列文章中,呼吁那些制造冤案的人自杀,以表明我们这个民族还有气节和希望。那么,那些当年参与冤案审理,如今面临被追责可能的法官是否值得我们去同情呢?我个人认为,需要分具体情况进行甄别。
任何一个冤假错案的产生,其法定流程很长,参与的人很多。如果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流程来进行梳理,无外乎侦查、审查起诉和初审、二审以及死刑复核这么几个阶段。在此,我们不想去讨论凌驾于法律之上,非法干预正常刑事诉讼过程的政法委的问题。在1995年期间,按正常的刑事诉讼程序走完,一个死刑案件至少需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而聂树斌案在政法委的非法干预下是个例外。如今,一审死刑判决书送达之时,被告人往往都已经在看守所待了2年以上。
其中,在侦查阶段,那些以刑讯逼供等暴力取证手段办案的民警、主管领导,是一些丧失基本人性的犯罪分子。对这些人依法追究其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刑讯逼供罪的刑事责任的话,除了其他还没有被发现犯类似罪行的干警、故意包庇的检察、法官外,正常的、有基本人性和良知人们是不会对其同情的。但几十年以来的司法实践却证明,刑法中关于刑讯逼供的条文一直没有得到全面贯彻和执行,以至于刑讯逼供从来没有停止过,每一个冤假错案中都会发现刑讯逼供的身影。尽管已经设置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但目前刑事侦查阶段中仍然存在着部分案件中有刑讯逼供现象!为什么为这样?除了刑法中关于刑讯逼供的规定执行不严、刑事诉讼中对于非法证据排除困难和事后对刑讯者追责不严外,在利益驱动下,部分办案干警和主管领导,丧失基本人性,违背基本常识去办案,甚至警匪勾结!这才是最可怕的现实。
朋友圈前几天流传这么一个帖子,内容是“明朝嘉靖年间。山西一珠宝商被人全家灭门。一仆人屈打成招并被问斩。随后案情突变,经查真凶实为一流窜盗贼,并起获大量赃物。刑部特意挂牌督办此案!真凶被凌迟!制造冤案者,包括县令在内六人问斩,四人绞刑,七人判流刑发配1000里!刑部发布公告,还仆人清白,并为其家人赐银6000两以抚恤!”
帖子中的故事是不是历史事实,我没有去考证。我也没有想以此来呼吁对于制造冤案者也处于极刑的意思,但这个故事至少说明古代的错案追究比如今严厉的多。
在聂树斌案件中,陈光武律师公开的原石家庄市原郊区公安分局刑侦副局长尚中华、留营派出所民警鲁嘉亮、陈勇等,就属于丧失基本人性的故意犯罪分子。对于这样的人,如果能够被严肃依法追责,即使按照故意杀人去追责,正常的人是不会、也不应该去同情他们的。否则,就是对刑讯逼供犯罪的纵容和鼓励!
那么,一些冤假错案中,对于或许存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现象,不管是二十多年前参与审理案件的主审法官,还是现今阶段的入额法官,是否可以发现,并依法排除那些非法证据呢?答案是肯定的。
作者网名为“法语如斯”的法官,在网络上写了一篇《请放“聂树斌”案法官一马吧!》的文章,认为“没有参与前期案件侦破与审讯,在现代司法体制下,刑侦与审判的分离使得技术层面的东西大部分集中在侦查阶段,在公安阶段已经把案件证据链条搞成真像的时候,让法官从中发现一些蛛丝马迹找到真相,谈何容易”。
这个观点得到很多法官读者的赞同。但如果该观点是针对聂树斌案而言的话,就忽略了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聂树斌案发的1995年时,《刑事诉讼法》尚未大修,刑事诉讼审判阶段中尚以主审法官为中心,采用的仍然是纠问式旧的审判模式。在这种审判模式中,主审法官可以在庭前去看守所提审被告人,可以事先核实所审案件的主要犯罪事实。而此时,一些遭遇刑讯逼供的被告人绝大多数都会在法官提审时翻供或者把被刑讯的事实和过程说出来!记得当年看守所内被关押的嫌疑人中流行说法是“公安是敌人,检察院的是仇人,法院的是善人,辩护律师是恩人”。
如果你是一个善心尚存的法官,你就会起倾听被告人被刑讯的不幸遭遇和无罪辩解,那么,你或许就会发现案件中的证据瑕疵和案件事实的真相!如果你的辨别能力不强,通过法庭审理过程,你至少还会听取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和被告人的自我辩解,在良知的驱动下,写出你对案件事实接近真相的结案报告,在此报告中,你可以认为被告人无罪或者犯罪事实存疑等。然后在合议时表达你的意见,去审委会汇报时也同样表达你的观点。如果你坚持这样做了,即使审委会决定被告人有罪,判处被告人死刑,那么,在冤案被平反后的追责过程中,作为主审法官的你,也不会承担什么责任。因为追责的依据也不仅仅是看原审判决书中是否有你的名字!还要看案卷材料,还是要看结案报告和合议庭、审委会记录。
在旧有审判模式下,作为主审法官,你虽然没有决定判决结果的权利,但你有自行在审结报告中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权利,而不丧失基本的人性与良知,不丧失对生命和法律的敬畏,你就不会随波逐流,也不会被公安、检察所认定的“事实”所迷惑,最后成为冤案的制造者之一!
因此,类似聂树斌那样的冤案被平反的今天,如果当年作为主审法官被追责了,说明你也是冤案的制造者之一,也一样不值得人们的同情!而那些在二审时听从政法委领导的批示,成为权力帮凶的河北高级法院的二审法官,更是属于缺乏基本人性和良知的裁判者,如果放在明朝,也会被问斩!如果他们能被严肃追责,除了告慰聂树斌的亡灵,让其他法官恢复部分基本人性与良知并引以为戒外,还会引来民众的一片叫好声!
自1996年以来,尽管已经对《刑事诉讼法》进行了多次修订,但仍然没有达到可以轻松排除由刑讯逼供所获得的证据和避免冤假错案的程度。不断的司法改革中,法官的权利事实上增加了许多,其责任也相应有所增加。但现实是,司法机关一边在被动地纠正冤假错案,一边在不断制造新的冤假错案!为什么会如此呢?体制设计只是一个方面,缺乏基本的人性和良知,才是不断产生新的冤案的主要原因!
江西高级法院院长许前飞在对新入职法官的演讲中说,作为法官,要慎用权力,要心存敬畏,敬畏百姓,敬畏生命,敬畏法律!他认为,制造聂树斌冤案的法官就是属于缺少对百姓、生命和法律的敬畏。
聂树斌案的法官们是否缺乏上述敬畏精神我不清楚,但许前飞院长认为作为法官必备的三个敬畏,我个人认为实际上就是做人的基本人性和起码的职业良知!就是如同当年朱镕基总理要求会计学院的学生不要做假账一样,如果法官缺乏基本的人性和职业良知,再好的体制设计,也难以保障不出现冤案。
现有刑事诉讼制度设计,虽然没有什么根本性突破,但也有了一些新的观念的引入,比如无罪推定原则写进刑事诉讼法也有十年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难以贯彻;非法证据排除制度也很难实现其设计时设计者想象的功能。所以,法官们认为因为他们没有参与刑事侦查与审讯过程,所以还是不能判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事实,所以也不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在律师看来,这或许只是借口之一,律师们普遍认为,作为主审法官,他们缺乏纠正冤假错案的动力,他们害怕因为敬畏法律而被打击报复(比如被检察院监督、被纪委双规,原因是你懂的),所以,他们不但自己不愿意去在案卷中发现对被告人有利的内容,对于辩护律师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和理由,他们也懒得去理睬,他们甚至压制律师的发言,成为公诉人的帮凶。他们很多是硕士、博士学位的获得者,其知识水平和法律修养不比律师差,但他们不敬畏百姓,也不敬畏生命,更不敬畏法律,他们只敬畏金钱和权力!比如上级领导的权力,政法委领导的权力!最后他们就是新的冤案的制造者!所以说,目前的司法制度设计,既预防不了司法腐败,也预防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果不改变公检法三家相互配合的刑事诉讼制度基本设计,不改变政法委管理公检法三家的管理体制,宪法所设计的一府两院制度得不到实际落实,司法相对独立都无从谈起,也改变不了目前法官只敬畏权力的现实。
有法官认为,应该引进陪审团制度,把事实认定和是否构成犯罪的权利都交给陪审团去判断,法官只负责具体量刑,或许能法官参与制造冤案,而且,刑事法官也就没有那么大的职业压力和职业风险。但陪审团制度涉及到国家的根本体制问题,涉及到宪法赋予公民权利的落实问题,更可能涉及到专制与民主制度的选择问题,就目前看来,短时期内是不可能实现的。
所以,如果在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设计中,作为法官,你如果具备许前飞院长所述的三个敬畏,或者说具备基本的人性和职业良知,能够把无罪推定原则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落到实处,完全是可以避免参与到冤案的制造中去!但如果相反,作为法官,你缺乏敬畏百姓、敬畏生命、敬畏法律,或者说你丧失了基本人性和职业良知,只是敬畏金钱与权力,那么,你仍然会成为冤案的制造者之一。在冤案被平反时,你如果是后者类型的法官,你被追责时,仍然属于不值得同情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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